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237K,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行行长。
特别授权代理代理人:李玉蝶,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郭定龙,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黔0502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申请执行郭定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523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