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中汇通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M1D87。
法定代表人:张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青海中汇通镁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尔木治江标准件螺栓经营部,经营场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金峰路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3P1EXC。
经营者:董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徐克华,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海中汇通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尔木治江标准件螺栓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中汇通镁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海中汇通镁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海中汇通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3.8元,减半收取671.9元,由上诉人青海中汇通镁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