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辽宁省鞍山市人,个体户,现住大同市。
被告:王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7000元整;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0日,被告王某说其有点紧急事情,需要用钱,向原告徐某借款6000元,原告徐某让其妻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王某6000元;2020年6月6日被告王某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王某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整,于两月时间内归还。”但被告王某借款后,没有履行承诺,至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某未参加庭审,亦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和借条等证据,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提出向徐某借款。2020年4月20日,徐某通过其妻子的微信向王某两次转账5000元、1000元;6月6日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1000元,三次转账共计7000元。后于2020年8月10日,王某给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徐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整(大写柒仟元正),于两月时间内归还。王軍140624198511043514,2020年8月10日”。但被告王某借款后,没有履行承诺,至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向徐某借款有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和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徐某要求王某返还借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某借款本金7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