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若萍,女性,1947年8月4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陈湍天,男性,1986年7月13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朱若萍与陈湍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0)川1011民302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雷建军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7540.68元,并于2021年1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住房一套,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自己处置该住房,法院不宜处置。经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被执行人员黑名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保全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