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岳阳巴陵众大锦纶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796897641J。

法定代表人:杨正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莞市美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南十四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494143XR。

法定代表人:许泽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许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阳巴陵众大锦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美杰纺织品有限公司、许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巴陵众大锦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市美杰纺织品有限公司、许泽林银行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巴陵众大锦纶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美杰纺织品有限公司、许泽林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

本案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岳阳巴陵众大锦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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