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住所地:青州市凤凰山东路17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翔,大队长。 被执行人山东清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万象广场五号楼1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F72TC2A。 法定代表人郝以璞,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与被执行人山东清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781行审304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标的额为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2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晔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天祥 书 记 员 郭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