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丰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健,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漠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新疆甘泉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暴马丁香东街1117号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贺四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葛丰收与被告新疆甘泉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葛丰收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丰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葛丰收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01.6元,减半收取计27050.80元,由原告葛丰收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 若 雯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库力巴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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