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余银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周泗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余银洋诉被告周泗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有水泥买卖业务往来。2021年1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周泗真尚欠原告货款11200元,并由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予以确认。该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泗真尚欠原告货款11200之事实清楚,有原、被告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凭。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周泗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银洋货款11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泗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