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大海,男,汉族。
被告:张虎,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魏大海诉被告张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大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魏大海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