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安龙县。

被告:任金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涛诉被告任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涛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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