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友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北固大街2号2177。
法定代表人:何金蔚,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龙友江与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龙友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龙友江购物款2649元;2、判令被告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龙友江购物款的三倍赔偿7949元;3、由被告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3日,原告龙友江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商品名称为“厦新4K高清42/50/55/65/75/80寸液晶电视机网络100WiFi60智能曲面”的90寸电视,原告龙友江付款2649元,双方成交订单号为1336556499210844796。后被告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德邦快递发货,订单编号为DPK300187434677。原告龙友江在收到包裹拆开后发现收到商品长度为146厘米、宽度85厘米、对角长为170厘米,经查询尺寸只达66寸,未达所购买的90寸,且商品无3C国家强制性认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原告龙友江认为被告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售卖假冒伪劣、尺寸不符的电视,是法律规定的违法销售行为,给原告龙友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龙友江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依法不应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给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也没有约定管辖,应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通过淘宝购物平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合同,以邮寄方式交付标的,依前述规定应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本案原告的收货地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308省道南湘君天下,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广州视显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