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梅录旧建材厂东江明苑*栋B座,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阮北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林亚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阮贞诉被告阮北水、林亚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阮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电话催缴后,原告至今既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阮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燕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土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