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鹏,系二被上诉人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6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乙、王某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理由为双方就漏水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以及鉴定费用等达成一致协议,由赵某一方一次性赔偿王某乙、王某丙7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乙、王某丙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6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某乙、王某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赵某、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邵 汀 审判员 李 群 审判员 刘思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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