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锦茜,女,现住海口。
申请执行人:陈锦桢,女,现住海口市。
法定代理人:王晶晶,女,住海南省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妙佳,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明录,男,现住海口市。
审理经过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桢、陈锦茜与被执行人陈明录抚养费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陈明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明录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陈锦桢、陈锦茜支付2013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26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陈锦桢、陈锦茜支付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份的抚养费12000元;3.向申请执行人陈锦桢、陈锦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本案执行费1970元;5.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明录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明录名下有部分存款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明录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划拨到被执行人陈明录存款2505元,将其中101.7元转入到(2021)琼0107执867号案件(被执行人陈明录)中,剩余2400.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本院在线下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明录名下有住房公积金1114.51元可供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明录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陈明录住房公积金1114.5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海口市进行调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被执行人陈明录拒不报告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明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陈明录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五、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陈明录未履行的法律义务有:1.向申请执行人陈锦桢、陈锦茜支付抚养费134485.91元;2.向申请执行人陈锦桢、陈锦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197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