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洒金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谭军,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福平,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罗万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高坪镇英坪居委会团坡组。
被执行人吴**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龙昌镇长冲村黄土哨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万林、吴**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0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万林、吴**丽支付执行款21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00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30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罗万林、吴**丽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近一年财产状况。另本院已函请相关部门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果。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万林、吴**丽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丽网络资金有2709.91元,该款本院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线下调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罗万林、吴**丽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劳动就业、住房公积金、及居住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申请人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并放弃对被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委托审计等。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万林、吴**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媒体予以公示。
本院查明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本金21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00元,执行到位2709.91元,余款208290.0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3065.00元,尚未缴纳。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万林、吴**丽尚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黔270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万林、吴**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