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南峰与被告吴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被告因经营商城县鄢岗镇山坎组的梨园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其中50000元原告通过农行转账到被告的账户,另外50000元通过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000元的欠条。2019年7月份,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后原告催要余款50000元,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原告更换了借条,条据载明:“今借到南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元阴历五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吴厚军2020年4月20号”。出具借条后,该款经原告催要无着,原告遂诉至本院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吴厚军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吴厚军向原告南峰借款50000元,有被告吴厚军出具的条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利息应从2020年7月21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被告吴厚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峰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吴厚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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