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某俄,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邓某星,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某俄与被执行人邓某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1227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将300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7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