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单维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

被告:张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

第三人:讷河市兴旺乡河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讷河市兴旺乡河江村

审理经过

原告付文彬诉被告单维福、张坤、第三人讷河市兴旺乡河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付文彬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文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0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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