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单维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
被告:张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
第三人:讷河市兴旺乡河江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讷河市兴旺乡河江村
审理经过
原告付文彬诉被告单维福、张坤、第三人讷河市兴旺乡河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付文彬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文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0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