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双星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379B。
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军责令退赔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20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822元,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军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张军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28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