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曹晓昇,男,****年**月**日出生,

汉族,怀仁市人,住怀仁市东华苑小区底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周雨婷,女,****年**月**日出生,

汉族,怀仁市人,住怀仁市仁德家园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日清,怀仁毛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曹晓昇与被告(反诉原告)周雨婷装

审理经过

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晓昇的委托代理人李慧、周雨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日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曹晓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

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000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6日原告曹晓昇与被告周雨婷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曹晓异承包被告周雨婷位于怀仁市美之居家具广场法恩莎卫浴店室内装修工程。合同期限从6月11日起至8月1日止;工程总额为13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曹晓昇按时将被告店面装修完工,被告验收后即开张营业。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剩余24400元至今未付。

被告(反诉原告)周雨婷向本院提交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54800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工程返修损失35000元;3、反诉费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认可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认可还剩24400元工程款未付,但曹晓昇没有按约定期限交工,超期5天,依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4800元;曹晓昇在施工中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不按程序施工,材料也疑为以次充好,造成45%的吊顶塌陷、开裂;顶面不按图纸施工,原高3米被变成3.1米,少装修10公分,造成装修不规范,不美观;花洒区烤漆板开裂,墙面开裂,浴柜区墙面凸凹不平,不锈钢起泡,橱柜大理石台面塌陷,灯具不按设计施工,造成遥控不能操控,贴墙瓷砖上大下小,施工质量差,不锈钢开口开错,没有修补,不美观。不按程序施工,先铺地后木工,造成材料浪费,损失3000元。零零总总预估给反诉原告造成返修损失35000元。

原告(反诉被告)曹晓昇针对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周雨婷将其怀仁市法恩莎美之居店的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曹晓昇,工期为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日,工程总造价为13.4万元。周雨婷对该证据无异议。

2、微信转账凭证,拟证明周雨婷还欠24400元工程款未付。周雨婷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原告举证

反诉原告周雨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照片6张,拟证明曹晓昇装修的工程有质量问题。

曹晓昇对该证据的“三性”不认可。

法恩莎卫浴电费对账单,拟证明曹晓昇装修的电路

被告辩称

系统有问题,遥控器无法控制电路,关不了电,每月多支出电费400-500元。反诉被告曹晓昇对该证据的“三性”不认可,认为对账单是打印件,没有显示电费的出处,没有单位的盖章,无法证实与曹晓昇的装修有关。

视频录音、录像,拟证明7月29日、8月4日的

两次录像都显示没有完工,该视频是监工的人拍的。曹晓昇认为该视频没有原始载体,不予认可。

证人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徐某从2019

年6至2019年9月31日在周雨婷的店里上班,同时也是曹晓昇的朋友,证明8月5日工程仍未完工,房顶、花洒部分还未弄好,曹晓昇认为徐某是周雨婷的员工,存在利害关系,真实性不能被采纳,且不确定交工日期。

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王某和原、被

告都是朋友,该工程是王某从中给介绍的,负责协调双方,8月4日的视频是王某拍的,证明工程在8月4日肯定未完工,大面工程是在8月6日至8月7日完工,但细节还没完工。曹晓昇的质证意见同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曹晓昇与周雨婷于2019年6月6日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怀仁市法恩莎美之居店,承包范围为室内装修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至2019年8月1日竣工,工程总价13.4万元,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周雨婷共支付给曹晓异109600元工程款,还有24400元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未付。曹晓昇未能按合同约定在2019年8月1日前完工,已完工程中部分出现了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曹晓昇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与本诉被告周雨婷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后发现部分工程有质量问题,至今仍未能验收合格,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反诉原告周雨婷在装修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现以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返修损失等权利,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故反诉原告周雨婷要求反诉被告曹晓昇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驳回本诉原告曹晓昇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周雨婷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25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曹晓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22.5元,反诉原告周雨婷已预交2040元,由反诉原告周雨婷负担10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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