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忠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冬平、丁建芳、赵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忠华于2020年12月14日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并提供了关于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吴忠华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对于吴忠华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对吴忠华的申请不予批准,并要求吴忠华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8660元,逾期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同日,本院向吴忠华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18660元,如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吴忠华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忠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红娥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卢文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 军 书 记 员 朱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