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风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孙书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孙书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孙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孙书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风深与被告孙书林、孙书深、孙书强、孙书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刘风深于2021年8月9日,以现经乡、村调解双方庭下协商解决为由,同意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风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风深撤回对被告孙书林、孙书深、孙书强、孙书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风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