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连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敏,山东瀛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岛七彩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财富大厦)号1004户。
法定代表人:姜衍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山诉被告青岛七彩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