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骏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钟骏金诉被申请人张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骏金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学文所有的价值10343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且申请人钟骏金的妻子黄香兰自愿提供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赣州市中海.滨江壹号22号楼1101复式(权证号:赣(2020)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149058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骏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张学文名下所有的价值1034300元银行存款(户名:张学文,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潭口支行,账户:62×××43;户名:张学文,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潭口支行,账户:62×××62)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钟骏金的妻子黄香兰名下所有的位于赣州市中海.滨江壹号22号楼1101复式(权证号:赣(2020)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149058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佳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