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清明(曾用名何龙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何龙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何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明诉被告何龙奉、何国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清明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龙奉、何国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清明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龙奉、何国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清明撤回对被告何龙奉、何国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何清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伍 萍 人民陪审员 张永解 人民陪审员 杨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聂轮 书记员谢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