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上犹县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西亭区翡翠湾3号综合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9AXHQ65。

法定代表人:宋秋根。

审理经过

原告严艺与被告上犹县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严艺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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