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上犹县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西亭区翡翠湾3号综合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9AXHQ65。
法定代表人:宋秋根。
审理经过
原告严艺与被告上犹县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严艺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