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6号许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盛,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瑾媛,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七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苗杰。
审理经过
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本院收到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申请事由为被告已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79元,减半收取计9490元,由原告许继(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