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俊钦,农民。

被执行人秦剑其,农民。

被执行人周燕丽,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俊钦与被执行人秦剑其、周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8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剑其、周燕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俊钦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受理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秦剑其、周燕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只是在金融机构有少量银行存款,在车管部门登记有小车4辆(已查封其中2辆),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剑其、周燕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俊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秦剑其、周燕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俊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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