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万祥城综合服务楼。

负责人:陈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芝,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卢晓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金昌市金川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承杰(卢晓雪丈夫),住永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与被告卢晓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甘肃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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