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宝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于俊有,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宝合与被执行于俊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0)辽138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4156.50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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