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铁成,男,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成,西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禹贤德,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铁成与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贤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高铁成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铁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退付高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