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206051049N。 法定代表人:李德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卫,该公司圈龙分理处主任。 被执行人:何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母津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晓强、母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823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晓强、母津莲按(2019)川0823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9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0823执6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雷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