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马某甲,女,东乡族,生于****年**月**日,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