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东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书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范东风与王书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王书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东风工程款33600元。因王书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范东风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3340号,标的342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完全履行义务; 二、2021年7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366.8元,本院已扣划,并返款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1年7月7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税务、车辆、网络资金、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14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 五、2021年8月3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税务、车辆、网络资金、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4654元,实际执行到位6366.8元,尚余28287.2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