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古力加娜提·马达尼亚提,女,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独山子天说佳苑*栋*号,系独山子博瑞特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阿尔曼·金爱斯,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系独山子石化公司炼油厂职工,住独山子天说佳苑*栋*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古力加娜提·马达尼亚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尔曼·金爱斯名下的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名下的×××长安牌车辆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古力加娜提·马达尼亚提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编号:P1100C02108001600005017;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责任: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保险期限:自2021年8月24日19时起至2022年8月24日19时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古力加娜提·马达尼亚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阿尔曼·金爱斯名下的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古力加娜提·马达尼亚提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