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明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

被告:郭泽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明珠与被告郭泽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珠、被告郭泽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明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299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系男女朋友,在交往期间,被告因在外欠款无法还款,偷用原告手机给自己转账用于自己还款,前后转账三十余次,共计人民币12990元整,后被告坚决与原告分手,原告让被告返还其所欠的转账金额,被告声称不予归还,并将原告电话、微信等所有联系方式拉黑,致使原告无法联系被告,现原告通过各种渠道均无法联系到被告,只能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5页;2.生活支出流水20页。

被告辩称

被告郭泽珩口头辩称,当时属于两人共同消费,原告帮我还过900元,还帮我买过手机3890元,手机现在已经还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明珠与被告郭泽珩在2020年8月31日通过网上认识,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有日常生活支出,后双方于同年12月分手。原告朱明珠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中,原告朱明珠转款给被告郭泽珩12笔计款4010.2元,被告郭泽珩转款给原告朱明珠11笔计款3113.2元,相互抵消后原告朱明珠实际转给被告郭泽珩款897元。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流水从2020年11月16日到2021年3月4日共计172笔计款7039.1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朱明珠与被告郭泽珩在谈恋爱期间,双方对日常生活消费均有支出,原告朱明珠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流水虽不能证明其为被告郭泽珩归还欠款12990元,但在庭审中被告郭泽珩认可原告朱明珠给其归还过欠款996元,双方转账记录原告朱明珠支付被告郭泽珩897元,两项共计1893元,被告郭泽珩应当归还原告朱明珠。原告朱明珠给被告郭泽珩购买过一部手机,虽属于赠与性质,因双方在分手过程中被告已归还给原告朱明珠父亲,本院不再作出处理。原告要求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泽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明珠人民币1893元。

二、驳回原告朱明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朱明珠、被告郭泽珩各承担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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