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亨运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R8XB0P。
法定代表人: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山西亨运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亨运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1787.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亨运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1787.23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9元,由申请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