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祖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金法,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马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09)诸城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祖水与被执行人马树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1年3月10日、2021年7月15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4月10日到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签批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签批罚款决定书。。
5、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09)诸城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