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素蓉,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田义民,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蓉与被告田义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蓉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为需要补充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蓉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素蓉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江海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向 煦 法 官 助 理   陈 瑶 书  记  员   韩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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