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赵玥,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鲁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潘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太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东陵区塔东路9-3号(5-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157311578。 法定代表人:鲁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美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58-1号沈阳国际软件园B01号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356957994。 法定代表人:鲁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本溪市运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本溪市明山区滨河南路峪安巷20栋4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MA0U7C4Y90。 法定代表人:鲁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永军与被告鲁阳、潘娜、沈阳太阳食品有限公司、沈阳美厨商贸有限公司、本溪市运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小兵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威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姜 岳 书 记 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