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中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高专路紫气东来名居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霞,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汉寿县总工会,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小南门1号。 主要负责人:周政怀。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中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总工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常德市中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中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汉寿县总工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市中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计1841元,由常德市中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久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殷璇 书记员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