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诉称

2021年5月25日,本院收到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申请,称其制作的《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的债权核查情况,本院于2020年3月3日、9月11日裁定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以非现场方式表决的议案,现《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由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征询债权人意见,并已由债权人表决通过。《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各项数额清楚准确,所列清偿分配顺序、比例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确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并由债权人表决通过的《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上海润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截止2021年5月25日,管理人接管到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73,488.84元(以下币种相同),包括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梅国峰主张撤销权归集的资金73,128.92元、各账户归集资金共计359.92元。管理人已产生、待支付、需预留的破产费用共计55,286.76元。管理人报酬40,000元。本次可作债权分配的金额为18,202.08元,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人共6户,债权金额合计3,220,749.35元,清偿比例为1.52%。债权人梅国峰因管理人行使撤销权需返还144,000元,其债权分配金额30,871.08元在总返还款中予以抵扣。剩余应返还的40,000元为管理人报酬,出于优化营商环境考量,由梅国峰后续偿还。详见下表(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金额 分配金额 第一顺位 / / / / 第二顺位税收及社保债权 / / / / 第三顺位普通债权 1 深圳市大田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324,422.67 4,943.09 2 上海健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65,407.60 4,043.90 3 上海汇桥物流有限公司 162,152.20 2,470.64 4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6,942.08 562.87 5 江苏航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405,706.80 6,181.58 6 梅国峰 2,026,118.00 0 合计 3,220,749.35 18,202.08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岳琦亩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 判 员 李丽丽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一丁 书 记 员 宋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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