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某社。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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