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温某,女,汉族,居民,住庆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退付原告王某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