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发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年小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发庭与被告年小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胡发庭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胡发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胡发庭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27元,减半收取计314.13元,由原告胡发庭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美强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胡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