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刘爱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第三人:安德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岩与被申请人刘爱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岩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刘爱农向申请人刘岩提供的登记在第三人安德玲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园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的抵押担保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刘振以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X路XX号(XXXX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询问安德玲,安德玲同意本院保全查封其名下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第三人安德玲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XX园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不动产单元号:XXXX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刘振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X路XX号(XXXX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锐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陈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