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卫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粱超,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系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君与被告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卫君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卫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卫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1.11元,退还原告马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