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化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金顺鹏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亳州(建材)大市场18号商铺29铺,组织机构代码MA2N88U32。
法定代表人:马金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楼401C-1室,组织机构代码772844000。
负责人:安玉良,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任化成诉被告安徽金顺鹏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任化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化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晓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