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被告:新疆新奥力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QUTA66,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向安军,执行董事。
被告:向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琴与被告新疆新奥力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玉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李海琴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20年1月14日前交清。原告李海琴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