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矿(天津)海外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五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27245F。

法定代表人:王平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超,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汇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北路华天宾馆2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60789954。

法定代表人:郭忠录,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忠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2021年0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执行款5105038元,承担执行费52925元,以上共计515796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05月起至12月,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支付执行款最低200000元;于2022年1月至3月前相同时间每月支付执行款100000元;2020年4月至12月相同时间每月支付35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执行款。2.如黑山湖营房后金矿被政府征收所得补偿款到位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271执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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